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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處理工作規程

    發布日期:2021-03-10 16:25信息來源:市人大辦公室 作者:研究室 瀏覽量: 【字體:   收藏

    202139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為規范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一、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1.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問題導向,一事一議,內容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的具體意見以及解決問題的可行性措施。不同的事項和問題,應當分別提出。

    2.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

    (二)涉及解決人大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問題的;

    (三)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四)涉及具體案件的;

    (五)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具體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對屬于上述情形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或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向代表說明情況后,可以退回或作為代表來信處理。

    3.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多人聯名提出。代表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的代表介紹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符合其真實意愿。

    代表團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經代表團全體代表充分討論審議、過半數同意通過,由代表團團長簽字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

    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且符合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相關要求的,可以轉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4.代表通過書面形式經代表親筆簽名后提交,也可以通過黃山市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提出建議。

    5.各縣(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黃山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代表深入了解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選題、醞釀、提出過程中,協助代表把好政治關和質量關。

    二、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6.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各代表團審核后提交,會后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集中交辦。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即時交辦。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常委會委員聯系代表過程中提出和轉交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及時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7.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與有關機關、組織的職責分工,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交辦。

    屬于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團體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市委辦公室進行交辦,具體協調工作由市委辦公室負責。

    屬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進行交辦,具體協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8.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交辦機關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

    9.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書面說明情況,由交辦機關研究處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做好轉辦協調工作。

    10.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后,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會同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時組織召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工作會議,對辦理工作進行部署,印發分辦意見表正式交辦。

    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11.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制度,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責、綜合科室總協調、業務科室具體辦、專人負責抓落實的分級責任制,規范辦理程序,明確專人,提高辦理質量和工作效率。

    12.承辦單位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當主動與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聯系溝通,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與研究。

    13.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并區分不同情況將辦理結果答復代表。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應當將解決的情況答復代表;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方案或路線圖、時間表明確答復代表;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決的,以及留作參考的,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14.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并案辦理,但應當分別答復人大代表。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結后,應當逐人答復。對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結后,應當答復相關縣(區)人大常委會和黃山軍分區政治工作處。

    15.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提出辦理意見;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辦理意見告知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答復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相關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

    16.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結果答復代表。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向代表和交辦機關說明情況,但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7.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函件應當按規定要求書寫,對代表反映的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回應、推動解決,內容實事求是,表述準確具體,并以公文形式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備案。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的答復應當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的答復應當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復時,附寄《征詢人大代表建議辦復意見表》。

    18.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了解代表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復的意見。

    代表在收到承辦單位對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答復后,通過填寫《征詢人大代表建議辦復意見表》,對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提出意見。代表對辦理過程或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應當填寫具體意見。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由交辦機關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再次答復代表。

    19.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利用本單位門戶網站等平臺,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復內容。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涉及國家秘密或敏感事項的,依法不予公開。

    四、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

    20.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綜合辦事機構應當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結合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以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提出主任會議成員和各機構擬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匯總形成方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同意后,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辦理。

    市人大常委會各機構要做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服務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領銜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機制,組織實施分別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委員會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負責。

    21.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當親自負責研究辦理,加強組織協調,提高辦理實效。

    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會同協辦單位與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共同開展調研或召開代表座談會,聽取代表意見。

    主辦單位開展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調研活動或召開座談會時,可以邀請負責督辦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參加。

    22.市人大常委會各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統籌協調,通過調研、視察、走訪、召開督辦會議,聽取承辦單位關于辦理工作情況的匯報和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加大督辦力度,并對重點督辦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需要進一步跟蹤落實的,應當繼續跟蹤督辦。

    23.市人大常委會各機構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重點督辦工作情況。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時,應當全面報告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

    五、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

    24.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跟蹤檢查,及時通報辦理進展情況,會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過走訪代表、召開辦理工作座談會等形式,了解辦理工作意見,督促承辦單位提高辦理實效。

    25.主辦建議、批評和意見超過5 件的承辦單位應當于每年9月底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報送本年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報告。

    26.市人民政府應當就每年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就每年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將報告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27.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根據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在市直機關領導班子發展(效能建設)考核評分工作中,對照評分標準,獨立客觀、實事求是地進行評分,經審定后按程序上報。

    28.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對優秀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和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推諉責任、拖延應付、不認真辦理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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