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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發布日期:2018-01-18 10:00信息來源:市人大辦公室 瀏覽量: 【字體:   收藏
    (1988年8月30日黃山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月6日黃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工作人員試行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3月5日黃山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月18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五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六條  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主任,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單位不得公布。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從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一人為代理市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如果由不是本級副職的人代理,則應先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為副職,再決定其代理。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決定之后,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和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及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的職務。
    第十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需要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市轄縣、區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縣、區人民法院根據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并由縣、區人民檢察院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八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后,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九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如果其機構名稱改變,而基本職責范圍沒有變動的,可以不重新辦理任免手續,但應相應改變職務名稱,并由原提請任命單位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撤銷的時候,原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的職務,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常務委員會注銷,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在任期內逝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不辦理免職手續,由原提請單位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擬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主任,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荚嚦煽兒细裾叻娇商嵴埲蚊?。
    第二十二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單位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七日前將人事任免案送至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職案,須附有擬任職務人選的條件、簡歷、現實表現、任職理由、法律知識考試和民主推薦、公示情況等需要說明的材料。提請免職的,須附有免職理由。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召開會議,對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人事任免案初審情況。
    第二十三條  凡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單位負責人應到會介紹情況,說明提請理由,聽取審議意見。在審議過程中,如發現任免案有影響其通過的問題,主任會議可以要求提請單位說明情況或撤回提名。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重要的人事任免案由有關機關主要負責人到會說明,其他人事任免案由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或者采取書面方式說明。提請單位應當派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在審議中如發現擬任人選有重大問題或有爭議的,提請單位應作出說明。如有重大問題未能說清或分歧意見較大,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該項任命可暫不付表決,交由有關單位對擬任人選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免案時,采用電子表決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實行逐人表決,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實行分類合并表決。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后進行任職項的表決,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連續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請任命為同一職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和通過任命的人員,均當場頒發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擬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之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供職發言。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八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批準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按有關規定通知市級媒體予以公布,并發文通知提請單位。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在任職期間進行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第三十條  新一屆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的兩個月內,市長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等。
    第三十一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換屆后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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