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工作,突出辦理重點,提高辦理質量,增強辦理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等有關法律及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重點督辦代表建議)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和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之中遴選的、經主任會議確定的、由主任會議成員牽頭督辦的建議。
第三條 重點督辦代表建議的主要內容為:
(1)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代表建議;
(2)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代表建議;
(3)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的代表建議。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15個工作日內,將代表書面提出的建議匯總,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分送相關工作機構。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收到分送的代表建議后7個工作日內,按照主任會議成員的工作分工,提出牽頭重點督辦代表建議的初步意見。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原則上應當選擇事關大局、社會關注、群眾關心的若干件代表建議,作為主任會議成員牽頭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匯總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提出的主任會議成員分工牽頭重點督辦代表建議的初步意見后,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由主任會議成員牽頭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明確協助督辦的常委會工作機構,并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書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和組織,同時告知提出建議的代表。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應當加大重點督辦代表建議工作,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制定督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督促辦理工作的落實。
抓好建議交辦。主任會議成員應當及時召集分管副市長、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和提出建議的代表召開專題交辦會,落實辦理責任,分解辦理任務。
抓好建議督辦。主任會議成員應當聽取承辦單位負責人對辦理工作的情況匯報,了解辦理工作進度,提出意見和要求;可以組織提建議代表與承辦單位負責人進行交流溝通;對落實不力的承辦單位,市人大常委會在必要時可以組織專題詢問。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的答復和代表對答復的反饋意見,分別報送相關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和協助督辦的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及協助督辦的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根據重點督辦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和社會反映,與所提建議代表共同確定建議的辦理滿意度。辦理滿意度分為滿意、基本滿意、理解和不滿意四個等次。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和協助的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對重點督辦建議為B類(正在解決或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要開展“回頭看”工作,做好跟蹤督辦,確保代表建議有效落實。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的聯系,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應當通過組織新聞單位采訪、跟蹤報道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重點督辦建議辦理工作的宣傳。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在當年9月底前就督辦建議工作情況作出書面總結,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將主任會議成員牽頭重點督辦代表建議情況匯總整理,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