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日黃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主任會議通過 2018年6月14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主任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0年2月21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主任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代表活動經費的使用管理,支持和保障全國、省、市人大代表開展活動,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及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活動經費包括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撥黃山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活動經費和列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預算的市人大代表活動經費。
第三條 代表活動經費用于黃山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履行職責、開展活動。經費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每年的活動經費,嚴格按照全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要求使用。
市人大代表每年的活動經費包括市本級掌握使用和下撥選舉單位安排使用兩部分。市本級掌握使用的經費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使用意見,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辦理;下撥選舉單位安排使用的經費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分配建議方案,報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經費分配應向選舉單位傾斜。
第四條 代表活動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代表參加履職活動的差旅費;
(二)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培訓學習的相關費用;
(三)代表小組活動室建設和開展活動的相關費用;
(四)代表履職補助,即代表聯系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 原選舉單位的意見所發生的通訊、交通等費用的補助;
(五)優秀代表建議獎勵費用;
(六)為代表訂閱的報刊雜志和提供政情材料、學習資料所支出的費用;
(七)經核準的無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職務的誤工補貼;
(八)探視慰問患病代表等特殊情況的費用;
(九)市人大代表各選舉單位代表工作機構的工作補助經費。
第五條 代表活動經費具體執行標準
(一)代表履職補助,按照每位代表每月200元的標準包干使用;
(二)優秀代表建議,按照表彰的每件建議1000元標準獎勵;
(三)無固定收入代表履行代表職務的誤工補貼,按照代表參加履職活動的天數乘以補貼標準由組織單位計發,補貼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四)探視患病代表的慰問金標準參照工會組織相關慰問標準執行。
(五)代表其它履職開支依照市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代表活動經費的使用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執行財經紀律。
代表活動經費報銷項目應屬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范圍和第五條規定標準。
市本級掌握使用的經費報銷,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按財務管理制度辦理報銷手續。
下撥到選舉單位安排使用的經費報銷,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按各區縣人大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辦理報銷手續。
市人大代表誤工補貼對象由代表原選舉單位核準,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報告備案。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對代表活動經費的監督管理。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年初應當將上年度代表活動經費使用情況向主任會議匯報,并在每年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將黃山市的全國、省人大代表活動經費使用情況書面向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報告。下撥各區縣的代表活動經費使用情況,每年年終由各區縣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報告。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