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受其領導、對其負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并對其負責。
第三條 財經委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主持財經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主任委員因故在一定時間內不能主持工作時,應當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員主持工作。
第四條 財經委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學習掌握政治理論和財政經濟知識,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相關職權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第五條 財經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 財經委主要職責: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與財經委有關的議案;
(二)審議或者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議案;
(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草案和年度計劃報告、計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劃調整議案進行初步審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報告、本年度階段性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并將審議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
(四)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對本年度階段性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議,并將審議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
(五)審議市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報告;
(六)審議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七)適時開展經濟形勢分析,聽取市政府有關部門關于經濟運行情況通報,對計劃、預算執行及有關經濟工作進行監督;
(八)承擔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對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作評議、專題詢問等有關工作;
(九)對有關地方性法規執行情況或者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研,并根據需要,提出對法規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十)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需要討論、決定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調研,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并根據需要提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草案;
(十一)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不適當決議、決定、命令、指示、規章、規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
(十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者調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十三)對有關重大事項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十四)指導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區縣人大有關工作機構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財經委全體會議:
(一)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原則上每半年舉行一次;財經委主任辦公會議認為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三)審議和討論財經委職權范圍內事項,討論通過財經委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會議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五)會議審議的議案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須充分討論,經財經委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八條 財經委主任辦公會議:
(一)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
(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
(三)負責處理財經委日常工作,決定財經委全體會議的召開議題和時間,對需要財經委審議的事項進行研究。
第九條 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系,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人大代表列席財經委會議,參與立法、監督、視察、調研等活動。
第十條 加強與其他地市及區縣人大財經預算機構聯系,相互學習借鑒,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一條 加強與市直有關部門聯系,協同推進工作。
(一)堅持重要會議列席制度。財經委全體會議研究下列議題,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
1.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議案;
2.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質詢案;
3.研究對有關部門進行工作評議或者專題詢問等工作;
4.研究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草案、預決算草案以及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規劃、計劃、預算調整方案及預算超收安排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等工作。
(二)堅持監督工作互動制度。財經委組織開展執法調研、代表視察以及圍繞監督工作開展的專題調研等工作,根據需要請有關部門派員配合工作。
(三)堅持信息交流制度。發揮網上辦公平臺作用,逐步實現重要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財經委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增強責任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履職能力。
(一)應當按時出席財經委全體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二)應當積極參加財經委組織的立法、監督、視察、調研等各項活動;
(三)應當認真研究財經委的重要綜合性文稿,及時反饋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