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邀請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規定
發布日期:2019-02-21 08:00信息來源:市人大辦公室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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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每屆至少列席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三條 每年年初,各區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安排的常委會議題,分別制定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的全年計劃,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并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常委會各機構統籌確定年度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名單。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組織與常委會議題相關的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活動時,應邀請擬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參加。
第五條 每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確定后,由區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按照列席計劃通知市人大代表列席。
第六條 列席每次會議的市人大代表,不得無故缺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的,由區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調整,并告知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
第七條 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市人大代表除不參與會議的表決外,享有出席人員同等權利。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相關報告、議案等議題時,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應作審議發言,根據議題需要參與評議、測評和會議安排的其它事項。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要精心準備,必要時形成書面材料。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記錄人員應將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的發言如實記錄。對發言中提出的重要意見,可吸納到常委會會議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中。
第十條 我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