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促進備案審查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根據《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及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主動審查,是指在沒有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情況下,市人大常委會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據《規定》和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審查有關國家機關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本規程所稱被動審查,是指市人大常委會針對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建議,依據《規定》和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審查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決議、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
第五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市政府所屬部門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規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在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報送要求:
(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說明材料;
(二)報送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材料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并同時在黃山市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備電子文本;
(三)政府規章和對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第七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審查相關規范性文件。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和書面審查要求的接收、登記、初審、傳遞。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已經審查結束或者審查終止的文件材料進行整理、存檔。
第八條 法工委接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對報送備案的材料進行檢查,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格式不規范的,應當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九條 法工委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屬于規定的備案范圍進行檢查。屬于備案范圍的,予以登記;不屬于備案范圍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
第十條 對予以登記的規范性文件,法工委應當在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材料分送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法工委備案;法工委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對上年度規范性文件報備情況進行通報,并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 法工委對國家機關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書面提出的審查要求或建議,應當按照本規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對下列規范性文件,可以進行主動審查:
(一)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
(三)涉及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認為需要進行審查的。
第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相抵觸的;
(三)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四)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第十五條 審查機構接到分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在30日內對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第十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審查,審查意見經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書面反饋法工委。
第十六條 審查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也可以開展聯合調研。
第十七條 審查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市人大代表和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八條 審查機構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不適當情形的,在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應當聽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
第十九條 審查機構未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經市人大常委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審查終止。
審查機構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由審查機構與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溝通,督促其于 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反饋。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自行予以糾正的,審查程序中止;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通過修改、廢止等方式予以糾正的,審查終止。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逾期未回復或者未糾正的,審查機構應當按程序提請主任會議研究。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情形,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審查機構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按程序提請主任會議研究。
第二十二條 主任會議研究后,認為規范性文件需要糾正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限期自行糾正。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是否糾正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未在期限內對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予以糾正的,審查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規范性文件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
第二十四條 被動審查終止的,法工委應該在10日內將審查結果反饋審查要求或者建議的提出人。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