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員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辦法
發布日期:2018-11-09 14:38信息來源:市人大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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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4日黃山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30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人大意識和依法履職的自覺性,了解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理解和運用情況,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委員會主任;
(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五)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三條 前條所列人員任命前已在本屆參加過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內部調整職務,需要重新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可以不再參加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第四條 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內容和范圍為公共部分和履職必備的相關部分的法律:
(一)公共部分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有關法學基本理論。
(二)履職相關的法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提請任命人員考試的相關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擬任職務必知的法律等。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提請任命人員考試的相關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
第五條 考試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領導下進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根據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內容和范圍建立考試題庫,并負責命題、監考、閱卷、評分等考務工作。
第六條 提請單位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7日前,將擬提請任命人員的名單書面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 法律知識考試的具體時間、地點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在考試3日前通知提請單位。
第八條 考試原則上采用開卷筆試的形式,答卷時限 120 分鐘。
考試成績以百分制計算。60分(含60分)以上為合格。
第九條 考試結果應當及時反饋提請單位和參加考試的人員。參考人員對考試成績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申請復核。
考試結果經主任會議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 被提請任命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任命;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提請單位應當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內不得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任命其職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及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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