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1日中共黃山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黨組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組在中共黃山市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市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黨組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工作活力;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依法履職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主要職責:
(一)討論決定需要向市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機關黨組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決定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等履職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決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有關重要工作;
(四)討論決定市人大常委會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六)研究其他重要問題。
第五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六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七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
第九條 黨組會議由專人如實記錄,編發會議紀要,并按照規定建檔備查。
第十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