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四大亮點
發布日期:2025-02-07 15:00信息來源:全國人大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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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市場監管公平統一、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規范地方招商引資法規制度,嚴禁違法違規給予政策優惠行為。”《決定》還提出,“健全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制度”。
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促進形成數字經濟市場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本次修訂有四大亮點:
第一,查缺補漏。修訂草案對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規則作了補充、完善。如針對“李鬼式”搜索,增加了對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等設置為其搜索關鍵詞的規制;按照“行賄受賄一起查”的原則,增加了對經營活動中受賄行為的規制,推動對商業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系統施治;對“刷好評”行為亮劍,禁止通過虛構評價的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通過這一系列規定,進一步補齊制度短板,有利于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
第二,刪繁就簡。比照此前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目前的修訂草案對于新型網絡數據不正當行為條款進行梳理與整合,使得邏輯更周延,更具體系性與合理性。過于細化的規定容易引起法條內容之間的重復與沖突,并且不能適應數字網絡環境下新型不正當行為快速變化的情形,無法做到“完全窮盡”。在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中對于前述系列條款進行調整合并與總結提煉,使條款更具適應性和前瞻性。
第三,積極創新。修訂草案第十四條中加入了規制“反內卷式競爭”的內容,能夠促進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避免低價競爭帶來的不正當競爭后果。依據這一條款能夠對實踐中“內卷式”競爭現象作出有效回應,通過為中小微企業保留適當的利潤空間,促進我國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通過為中小企業設置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條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強迫簽訂排他性協議或者其他方式擾亂公平競爭秩序。采納了筆者此前將“相對優勢地位”修改為“優勢地位”的建議,力求從實踐規制需求出發,有效回應此前對于“相對優勢地位”的一系列爭議。濫用優勢地位條款的引入經歷了復雜的歷史演變過程。筆者有幸全程參與了濫用優勢地位條款的立法討論工作,對這一條款發展情況了解較為全面。本次采用的“濫用優勢地位”的創新表述,是在充分吸收德國法、日本法中關于相對優勢地位理論基礎的前提下,結合我國當前市場競爭的實際國情進行的改造與創新。通過將大型企業經營者與中小企業的關系表述為“優勢地位”并通過修訂草案第十五條予以明確,體現了本次修法的實踐性、回應性和創新性,是我國競爭法建構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積極探索。
第四,科學合理。修訂草案對于現行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調整、完善和補充。一方面,修訂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濫用自身優勢地位擾亂公平競爭秩序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補充完善了對于“濫用優勢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對于經責令改正的不予以處罰,動態靈活,充分回應了市場對過度執法的擔憂,能夠有效督促大型企業自我合規守法。另一方面,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該條遵循了法治的寬嚴相濟原則,既強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寬容性。對于有改正意圖且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企業,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選擇,這既是對企業努力改正行為的積極回應,也有助于提升法律適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的長期發展。此外,修訂草案刪除了此前公開征求意見稿中按照銷售額比例對經營者予以處罰的條款,有效回應了社會對于比例罰處罰過重的擔憂。通過科學合理、寬嚴相濟的罰則設置,反不正當競爭法得以更好發揮其作用,有助于形成一個更加包容、有活力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我國市場公平競爭與經濟高質量發展。
(作者:楊東 系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