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已經2月28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一審。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條例起草小組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形成了《黃山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為提高立法質量,確保地方法規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現就《黃山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修改意見建議。請于6月30日前將修改意見建議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系電話:2330033,電子郵箱:fgwhsrd@163.com)。
黃山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一網通辦”為抓手,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動、監督檢查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與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定期舉辦新安茶會,常態派出企業服務專員,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難題。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宣傳,營造全社會重視營商環境、人人都是營商環境、時時處處都講營商環境的良好社會生態。
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秉承先義后利、義中取利的徽商傳統,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生態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條 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禁止違法設置市場主體登記前置許可條件。
拓展企業開辦平臺功能,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設立登記、公章刻制、發票申領、員工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醫保開戶、銀行預約開戶等事項“一網通辦”。除涉及前置許可外,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主體開辦手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場監管和相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變更登記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推進全業務類型“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實行登記、交易、繳稅以及水、電、氣過戶等事項“一網通辦”。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常見登記類型,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具體常見登記類型,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托互聯網為市場主體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以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服務,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可視化查詢,市、縣數據全覆蓋,便利企業不動產轉移登記,提高土地管理質量水平。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迎客松英才計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通過各類平臺、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結合本市主導產業建設需要,實施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為各層次人才提供引進落戶、醫療住房及社會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一站式服務。
實施“徽商回歸”工程,鼓勵在外技術勞動者和創業者帶資本、帶技術返鄉創業;支持大師工作室建設,培養新時代徽州工匠,弘揚“徽匠”精神,打響“徽匠”品牌;提升皖南旅游人才市場功能,打造新型專業性人才市場,發揮行業性人力資源產業集聚作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臺,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提供服務,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黃山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黃山市中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平臺,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加強信用信息歸集,依法與金融機構共享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環保等政務數據和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等公用事業數據。鼓勵金融機構與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加強合作,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推出普惠小微企業的純信用貸款產品,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更加便利、更加優惠的服務。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供優惠的融資擔保費率。
推進新型政銀擔合作,簡化審核流程,建立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提高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引導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創新創業活動。
推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間的產學研用對接活動,加快技術轉移市場與體系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建設。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程序、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投標人和供應商可以依法自主選擇現金形式或者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七條 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清單,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確需企業申報的,減少申報材料、優化申報流程、簡化審批環節,明確審批事項。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章程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弘揚企業家精神,及時反映行業訴求,規范行業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和支持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參與長江三角洲等區域行業協會商會聯盟或者產業聯盟,積極開展招商推介、調研交流等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不得拖延、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執行,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探索建立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專項清理、審計監督、績效考核、責任追究等措施,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一網通辦”工作,通過“借鑒+創新”方式,強化機制流程再造與信息技術支撐應用協同聯動,推動更多助企便民提升舉措融合嵌入“一件事一次辦”改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皖事通辦”平臺在線辦理。
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編制政務服務辦事指南,明確事項辦理條件、辦事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內容,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兜底條款,相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和信息共享應用工作機制,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做到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
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電子合同、電子會計憑證等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在申請辦理各類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時可以選擇使用電子材料。
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主管部門負責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應用。
有關部門已收取規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推行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領域除外。
實行告知承諾制且申請人自愿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有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條件、辦理要求、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等內容;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有關部門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發現未履行承諾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記入其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容缺受理事項及申請材料清單。
對具備基本條件、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服務事項,先予受理進行審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齊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材料的,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未補齊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撤銷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后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承諾時限內補齊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錨定“生態型國際化世界級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的城市目標定位,持續研究、堅定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并向社會公開。加強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建設,支持國際會展、休閑度假等主導產業做優做大做強。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施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其他行業、領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措施,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監管需求,明確聯動程序,加強執法協作,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依法審查、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依照國家規定,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修復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處理。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應當建立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推廣使用“作退一步想”調解工作法,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健全府院聯動機制。
支持司法機關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干等人員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盡量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不當影響。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詢有關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權利、市場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對涉案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股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實施網絡查控和依法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暢通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渠道,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皖事通”、政務服務網等平臺接受市場主體的投訴、舉報,實行統一接訴、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落實清單化、閉環式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能,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作出決議決定等方式,督促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職,推動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或者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有利于改革創新和高質量發展;
(二)在法治框架內先行先試;
(三)決策及其執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五)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六)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