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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發布日期:2025-02-07 15:02信息來源:全國人大 瀏覽量: 【字體:   收藏
    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監察法的決定。修改后的監察法將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現行監察法于2018年審議通過,作為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反腐敗國家立法,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發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鑒于反腐敗斗爭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對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出新的要求,修改監察法意義重大,是鞏固拓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是解決新形勢下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有力保證。
    聚焦五方面全面修改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具體介紹了此次監察法修改聚焦的五大方面。
    完善有關監察派駐規定方面,規定國家監委派駐本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并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普通高等學校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察機構,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再派出。
    授予監察機關必要監察措施方面,構建了輕重結合、配套銜接的監察強制措施體系。具體包括:增加強制到案措施;增加責令候查措施;增加管護措施。
    完善監察程序方面,在現行留置期限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經國家監委批準或決定,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留置期限,省級以上監察機關發現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計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適應監察辦案實際,解決重大復雜案件留置期限緊張的問題。同時,明確公安機關負責省級以下監察機關留置場所的看護勤務,對留置看護隊伍的管理作出原則規定。此外,配套完善新增三項監察強制措施的時限、審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反腐敗國際合作方面,修改后的監察法充實了相關規定,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相銜接,充實完善國家監委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
    強化監察機關自身建設方面,修改后的監察法增加特約監察員監督相關內容。增加規定監察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為防止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監察機關可以對其采取禁閉措施。結合新增監察強制措施、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要求,相應完善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
    增設監察“再派出”制度
    增設監察“再派出”制度是此次修改監察法的一大亮點。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解釋稱,原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派駐、派出制度,各級監委依法向黨的機關、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派駐、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有力推進了監察全覆蓋。但在實踐中,對于垂管系統而言,國家監委只能向其中央一級單位派駐監察機構,使得監督難以有效覆蓋全系統。
    本次修改增設監察“再派出”制度,規定經國家監委批準,國家監委派駐垂管系統中央一級單位的監察機構可以向其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有利于實現監察權向下延伸,破解垂管系統監察監督的瓶頸問題,增強監察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
    “中管企業雖不屬于機構編制意義上的垂管單位,但在監察權運用的全覆蓋方面存在與垂管單位相同的問題。”該負責人補充指出,對于教育部等中央單位所屬的高校和國資委下屬的委管企業,因不屬于國家監委的“本級”,無法被授予監察權。相關企業、高校的監察對象人數多、地域分散,國家監委駐中管企業、國務院國資委、教育部等中央一級單位的派駐機構難以實現有效監督。因此,修改后的監察法將這些領域與垂管系統一并納入監察“再派出”的范疇。
    加強監察權監督制約
    加強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保障公民權利,是此次監察法修改的另一項重點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介紹,修改后的監察法強化監察執法工作規范化要求。在總則中將“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寫入監察工作原則,進一步突出依法開展監察工作的總體要求。在第五章監察程序中增加規定,“調查人員應當依法文明規范開展調查工作”,并明確了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證據的要求,堅決杜絕暴力取證。
    為強化公民權利保障,修改后的監察法在監察工作原則中增寫“尊重和保障人權”,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改為“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彰顯依法全面保障人權的鮮明立場。同時,對監察機關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作出專門規定,進一步強化監察調查工作中對各類企業產權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障,避免或者減少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修改后的監察法堅持授權與控權相結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監察強制措施的同時,對新增監察強制措施適用情形予以列舉式規定,明確采取新增監察強制措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經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防止濫用。同時,專門增加關于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以減少留置措施適用。
    為加強對監察權的監督和約束,修改后的監察法完善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促進嚴格依法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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