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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發布日期:2024-07-03 14:45信息來源:全國人大 作者:研究室 瀏覽量: 【字體:   收藏
    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該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重要實現形式。
    “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礎的重大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馬正平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有利于以立法的方式促進憲法實施,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成果,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對于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實現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義。
    健全法律制度促進高質量發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共八章,依次為總則、成員、組織登記、組織機構、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共六十七條。
    據馬正平介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職能職責、特別法人地位、監管部門等;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確認、退出及喪失規則,同時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合并、分立等事項;規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等;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明確了集體財產的主要范圍,確定了對集體資源性財產、經營性財產、非經營性財產分別依法進行管理的原則,確定了集體收益分配的原則和順序,明確集體經營性財產的收益權可以量化到成員,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途徑,建立財務會計、財務公開、財務報告制度及審計監督等作了規定;規定了扶持措施。從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作了原則規定;明確了爭議解決機制和法律責任。
    保障成員身份方面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確認等成員身份權益保護問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過程中的重點問題,受到廣泛關注。
    據馬正平介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從多個方面作了系統性規定,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方面的合法權益。
    首先,明確了成員定義和成員確認規則。該法對成員定義作出科學、合理的界定,并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成員定義的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明確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此外,還授權地方可以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確認作出具體規定。
    其次,完善了對成員確認的監督和救濟措施。突出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明確成員的確認等需由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加強政府監管,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所作的決定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時還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管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完善的權利救濟途徑,明確對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后,明確本法施行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已經被確認的成員,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確認,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確認為成員的當事人依據本法進行維權。
    值得一提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還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銜接,規定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此外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離婚、喪偶等原因而喪失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這些規定有利于婦女在面臨成員確認及成員身份喪失等問題時依法進行維權。”馬正平說。
    鞏固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部署從2017年開始,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截至2021年底,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階段性任務基本完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認真總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將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馬正平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關于成員確認的規則、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規則等重要內容,均體現了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確認和鞏固。此外,該法“附則”部分還專門明確相關問題,以做好法律實施前后的銜接。
    “總體來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有共識的實踐經驗進行了提煉和確認,進一步鞏固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成果,對于目前還看不清、拿不準、尚未達成共識的做法,將留待實踐進一步探索。”馬正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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