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黃山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p>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大會秘書處負責具體工作?!?/p>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辦公室和人事任免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綜合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辦公室和人事任免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p>
六、將第七、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后一個月內分別組織?!?/p>
七、將第九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在任命后一個月內組織。”
八、將第十、十一條修改為:“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的,由宣誓儀式組織者從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宣誓時,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后,單獨宣誓的,宣誓人報出本人姓名;集體宣誓的,領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報出本人姓名?!?/p>
九、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十、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宣誓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著制式服裝,其他人員著正裝。”
十一、增加一條,“對因特殊原因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人員,另行組織宣誓?!?/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黃山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