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歡迎于2025年1月28日前提出修改意見。修改意見建議請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系電話:2330035,電子郵箱:fgwhsrd@163.com)。
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屯溪老街)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按照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劃定,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屯溪老街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屯溪老街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續性。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屯溪老街的保護,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屯溪區人民政府設立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負責屯溪老街日常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屯溪老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屯溪老街保護專家咨詢組織,為屯溪老街保護管理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支持屯溪老街保護工作。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家、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屯溪老街、國有建筑有償經營和服務獲得的部分收益;
(四)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五)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
屯溪老街商會等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自治管理,促進屯溪老街經營主體依法誠信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損害、破壞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屯溪老街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歷史文化街區標志牌,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九條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增設、拆改門窗;
(二)臨街搭晾衣物、吊掛以及堆放有礙市容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占道經營、出店經營;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上涂污、刻劃;
(五)損壞基礎設施、綠化設施;
(六)不按規定停放車輛;
(七)在室內、疏散通道等區域內進行電動車輛充電;
(八)私拉亂接線纜;
(九)違反規定產生噪聲、粉塵、油煙、污水等污染環境;
(十)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十一)妨礙消防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十二)其他危害屯溪老街保護的行為。
第十條 屯溪老街范圍內的歷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建立歷史建筑檔案,實行名錄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助等方式促進歷史建筑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 實行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制度,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應當與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對歷史建筑的保護義務和享受補助等事項作出約定。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沒有使用人的,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承擔保護責任。
第十二條 在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損害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進行改變原風貌的維修、裝飾;
(四)損毀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五)損害傳統格局、空間結構和歷史風貌。
在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復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需要,難以符合相關建設標準和規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且不減少相鄰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時間的情況下,依法履行相應審查程序后,可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實施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的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實施方案應當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歷史建筑進行其他修繕、維護的,實施方案應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十四條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按照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 積極探索應用物聯網、視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提升屯溪老街技防水平。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屯溪老街專職消防隊伍,開展日常消防宣傳、安全檢查。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確保建筑物、構筑物內的電氣線路和設備符合消防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并開展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六條 改善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電力設施,推進安全用電。鼓勵屯溪老街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居民、經營主體使用電力能源,逐步淘汰瓶裝液化氣的使用。
第十七條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實行機動車、非機動車限行管理。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屯溪老街保護規劃改善屯溪老街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推動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和電動車輛充電樁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屯溪老街保護規劃的業態布局要求,開展經營活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應當書面告知街區內經營者遵守屯溪老街保護規劃的業態布局要求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鼓勵在屯溪老街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恢復老字號為核心,傳承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當地傳統手工業,采用前店后坊的形式,經營具有徽州文化特色的徽州美食、新安醫學、文化創意產品及本地名優特產品等;
(二)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演藝、文化體驗、主題民宿等產品;
(三)設立新安醫學館、博物館、紀念館、藝術館、攝影館、名家工作室等;
(四)其他有利于屯溪老街保護和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老街管理機制,按照特色化、差異化要求,引入有利于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經營業態。
第二十二條 在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開展民俗文化或者組織影視攝制、文藝表演等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或者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活動實施方案,批準機關做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征求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屯溪老街保護專家咨詢組織成員對屯溪老街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與評估,檢查評估情況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在屯溪老街保護相關領域開展公益訴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