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已經2024年8月29日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14日
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
(2024年8月29日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傳承弘揚黃山傳統名茶文化,保護和提升黃山傳統名茶品質,加強黃山傳統名茶品牌保護,促進黃山傳統名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黃山傳統名茶的保護、管理和相關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名茶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黃山傳統名茶,是指制作技藝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黃山毛峰、祁門紅茶、太平猴魁。
黃山毛峰是指以黃山市全域產茶鄉鎮為產區,選用黃山種、祁門種、滴水香種、茗洲種等地方良種茶樹和從中選育的良種茶樹的芽葉為原料,經攤放、殺青、做形(理條或者揉捻)、毛火、攤涼、足火等加工工藝在當地制作而成,具有“芽頭肥壯、香高持久、滋味鮮爽回甘、耐沖泡”等品質特征的綠茶。
祁門紅茶是指以祁門縣全域和黟縣漁亭以北地區為主產區,選用櫧葉種和從中選育的良種茶樹鮮葉為原料,經萎凋、揉捻、發酵、干燥等工藝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蜜糖香”等品質特征的紅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黃山區全域為產區,選用柿大茶為主要茶樹品種的茶樹鮮葉為原料,經揀尖、攤放、殺青、整形、烘焙(頭烘、二烘、三烘)等工藝在當地制作而成,具有“兩葉一芽、扁平挺直、魁偉重實、色澤蒼綠、蘭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質特征的綠茶。
本條例所稱的黃山傳統名茶防偽溯源專用標識(以下簡稱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是指為了提升黃山傳統名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專用于黃山傳統名茶生產、銷售,具有防偽溯源功能的實物識別標簽。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茶樹種植、茶葉采摘、加工銷售等活動的指導、服務與監督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推動制定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相關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財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黃山傳統名茶的保護、管理和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茶葉(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開展團體標準制定、品質評價、技術成果評價、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介、技能培訓與競賽等工作,引導會員依法誠信生產經營,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生態資產權益抵押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黃山傳統名茶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文化、茶產業、茶科技的宣傳和推廣,發布有關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的信息。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茶園、茶道、茶碑、茶廠、茶號等開展調查、登記,建立保護名錄,依法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制定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黃山傳統名茶制作技藝保護,支持黃山傳統名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承、傳播、創新發展等活動,組織代表性傳承人通過進校園、進社區等形式,傳授技藝和普及傳統名茶文化。
第十一條 鼓勵在歷史文化街區、博物館、文化館、展館、酒店等場所宣傳、展示、推廣茶文化。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黃山傳統名茶生產經營者開展品牌建設,將涉及黃山傳統名茶知識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注冊商標和著作權登記。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通過辦學、辦班、開設專業等途徑,加強黃山傳統名茶產業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養。
支持黃山傳統名茶制茶、評茶、茶藝等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以及職業技能培訓、競賽等活動。
第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茶樹種質資源普查方案,對樹齡一百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長和栽培型茶樹設置保護標志。
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普查結果向社會公布。茶樹種質資源普查每五年開展一次。
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茶樹種質資源保存和創新圃,支持開展茶樹種質資源研究以及收集、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低產低效茶園改造,推廣林、茶、草并存的生態立體種植模式。
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農戶科學修剪茶樹,推廣輕型化、便捷化茶園機械設備,推進茶園管理機械化。
第十六條 黃山傳統名茶種植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在茶樹種植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禁止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支持推廣生物、物理和其他綜合性病蟲草害防控技術。
第十七條 黃山傳統名茶的鮮葉開采日根據當年群體種茶葉生產狀況和天氣情況確定,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第十八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開展茶葉標準化建設,完善茶樹種植、采摘、加工、包裝、運輸、貯存等標準體系,定期發布黃山傳統名茶實物參考樣。
鼓勵支持茶葉初制廠標準化、智能化、清潔化改造。
第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設黃山傳統名茶數字化管理平臺,包括茶園管理、產量核定、專用標識申領和轉換、產地溯源等功能,實現黃山傳統名茶種植、采摘、加工、包裝、銷售等全流程數字化、可追溯管理。
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實行統一標識、分類編碼、數量管控,實現使用主體、年份、產地、茶樹品種和鮮葉采摘、加工等過程可追溯管理。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的印制、申領、發放、使用、保管以及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農業農村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黃山傳統名茶包裝銷售的,應當在包裝顯著位置加貼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禁止轉讓、贈與、借用、冒用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禁止偽造、擅自制造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
第二十條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推動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跨區域執法協作與維權援助,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茶葉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者在黃山傳統名茶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轉讓、贈與、借給他人使用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偽造、擅自制造的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3年12月29日在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朱洪平
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管理條例(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市在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下,克服生產成本持續上漲、市場需求不斷升級的雙重壓力,立足生態、加工、品牌優勢,推進茶業全產業鏈協同發展,實現茶農增收、茶企增效、茶區繁榮。但是,仍存在茶園基礎相對薄弱、資源保護偏弱、生產標準化程度偏低、假冒黃山傳統名茶屢禁不止等問題。上世紀九十年代末、二十世紀初,我市茶產業傲立全國潮頭,但隨著浙江、福建等地區改變茶產業發展傳統路徑,采取公用品牌、數字賦能、立法保護等新模式、新打法,這些地區很快躍升為茶產業強省,加強我市茶產業保護管理迫在眉睫。市人大將《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黃山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2022-2026年)》,旨在通過立法完善傳統名茶保護管理體系,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助力我市茶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起草過程
按照《〈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市農業農村局成立了起草工作組。起草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黃山市“十四五”茶產業發展規劃(2021—2025年)》等文件,起草《條例(初稿)》。經多輪立法調研、征求意見、研究論證,通過公平競爭審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審查、合法性審查后,提請市政府審議。2023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28條,不設章節,主要內容包括5個部分:一是總則部分(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將傳統名茶的定義限為黃山毛峰、祁門紅茶、太平猴魁;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部門職責以及茶葉協會職責作用。二是保護部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要求設立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不同主體建設數字化平臺;對古茶園、茶道、茶葉制作技藝等作出保護規定;要求加強茶葉相關人才培養;明確每五年開展一次茶樹種質資源普查,對樹齡100年以上的茶樹實行掛牌保護。三是管理部分(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鼓勵推廣茶葉生態立體種植,引導茶農科學管護茶園;將創建全域茶葉無農殘城市寫入法規,禁止茶葉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設置傳統名茶的鮮葉開采日;明確推行傳統名茶專用標識制度,鼓勵生產經營者包裝銷售傳統名茶時加貼專用標識,用以防偽和溯源;對不按規定使用或者偽造專用標識等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要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維護茶葉市場秩序。四是罰則部分(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對違法使用農藥、不按規定使用或者偽造、擅自制造專用標識等行為設置相應處罰,規定對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五是附則部分(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黃山市范圍內其他名優茶參照本條例保護和管理,以及本條例施行時間。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一并審議。
關于《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8月29日在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黃山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鮑子平
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30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會后,法制工委會同市司法局、市農業農村局等單位,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7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委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表決稿已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并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條例名稱調整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導意見認為,《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管理條例》的名稱表述稍欠精煉,對黃山傳統名茶的“管理”措施實際是“保護”的應有之義。法制委員會研究后,將法規名稱調整為《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
二、關于傳統名茶的定義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修改稿保護范圍主要集中在黃山毛峰、祁門紅茶和太平猴魁三種茶上,沒有兼顧到我市其他名茶。黃山市產茶歷史久遠、名茶種類多樣,黃山毛峰、祁門紅茶和太平猴魁制作技藝更是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考慮到《條例》實行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制度,必須明確界定黃山傳統名茶的范圍,如若對黃山傳統名茶界定的范圍較廣,則難以有效實行專用標識制度。法制委員會研究后,將第三條第一款黃山傳統名茶的定義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黃山傳統名茶,是指制作技藝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黃山毛峰、祁門紅茶、太平猴魁”,同時在第二條新增第二款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名茶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專用標識制度
部分組成人員提出,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的使用和管理需要依托數字化管理平臺,應優化條款表述,合并規定專用標識和數字化管理平臺這兩部分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后,對修改稿第十九條內容進行了相應修改和完善,并在第三條新增了“黃山傳統名茶防偽溯源專用標識”的定義作為第五款。
四、關于違法使用農藥的法律責任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導意見認為,修改稿規定違法使用農藥的法律責任,主要依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不盡一致,鑒于后者是新法,且效力層級更高,法律責任設置上應參考后者。法制委員會研究后,對第二十一條的法律責任內容進行了相應修改。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后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我市實際,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